快遞員不經收件人同意
一“丟”了之的現象
一直飽受詬病
今年4月
豐巢快遞柜實行“超時收費”后
希望改變這種現狀的呼聲
也越來越高

終于?。?!
廈門近日通過了郵政條例
正式立法規定
未經收件人同意“入柜”者
將受到處罰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9月2日消息,《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9月1日正式發布相關條款。
《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

圖片來源:廈門人大網
●廈門此次通過的《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
●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投遞設施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條例》指出,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鼓勵已建成建筑物根據需求維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遞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升級改造已有信報箱為智能投遞設施。經過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相關費用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針對備受爭議的快遞柜保管期限,《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智能投遞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設置不少于十八小時的郵件(快件)免費保管期限。
對于快遞野蠻分揀問題,《條例》也明確規定,快遞企業野蠻分揀,有拋扔、踩踏等損害快件行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對郵政快遞服務車輛管理、用戶投訴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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